处理已认证的专票异常转出流程:
首先,必须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确定导致进项发票出现异常的具体原因。
依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被认定为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发票。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取得了异常凭证,并且尚未申报抵扣或申请出口退税,那么在当前阶段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若已经进行了抵扣,则必须先将进项税额转出。至于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如果该企业没有其他应退税款,或者应退税款少于涉及的退税额,则可以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过核实,确认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后,企业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如果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持有异议,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通常应在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