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所获取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初始确认金额应以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为准。与此同时,相关的交易费用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投资资产的成本确定方式如下:
(一)通过现金支付方式获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为购买价款;
(二)非现金支付方式获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包括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
因此,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其计税基础是由买价和交易费用共同构成的总和。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税会差异的体现主要反映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这一栏位用于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下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