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将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在2020年12月31日前,湖北省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将免征增值税;而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则暂停预缴。对于除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若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则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样地,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也减按1%预征率进行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