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过程中,未开具发票的费用需要进行调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在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与费用,若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得有效凭证,则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时按照账面上的发生金额来进行核算;然而,到了年终汇算清缴阶段,必须补充提供这些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