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供货方(收款方)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并且双方最终未执行合同时,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结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开具发票。然而,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如果所在地区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那么可以使用这些收据进行记录。
2、如果供货方(收款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并且合同内容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那么违约金构成了价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收取方需要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并计算缴纳相应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