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领取发票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该分支机构位于同一县市内,则按照规定不能作为独立的用票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其所需使用的发票应向总机构申请限量发放,并遵循“验旧换新”的原则。而对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内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则需要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之后才能申请领购发票。
此外,对于那些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而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来说,由于这类活动通常是短暂的行为,并且没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和长期经营的条件,因此对其使用发票存在一定的限制。这类主体不能被视为固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直接供应发票。当这些临时经营者需要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交易的情况直接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