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所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是可以被允许扣除的。如果超过这一比例,超出部分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报告中作为纳税调增处理,并且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