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体在境内共同承担的应纳增值税劳务支出,若采用分摊方式,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配。具体而言,企业应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而其他关联方则以企业出具的分割单为依据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