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的规定,凡是由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摄氏度之间的轻质油,以及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后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均需缴纳消费税。此外,乳化柴油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应纳入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