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明文规定,负责开具发票的机构及个人必须遵循税务部门的具体指导,对发票实施妥善的存放与保管措施。任何未经授权的行为,如私自销毁发票,均属违规之举。具体而言,所有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以及详尽的发票登记簿,均需被严格保存长达五年时间。一旦此保存期限届满,相关实体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并确认无误后,方可依法进行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