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相关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以及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进行依法扣缴。
具体而言,当个人因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或接受雇佣而取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时,这些收入被视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因此,相关税款需要由提供这些权益的上市公司或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代为扣除并缴纳。这一做法旨在确保所有形式的劳动报酬均被纳入税收体系内,从而维护国家财政秩序和社会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