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首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及企业发展基金。具体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必须强制提取10%的储备基金,而对于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虽然也可以提取储备基金,但其比例则由董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