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明确规定:“女性在分娩期间,根据地方县级以上政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所获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形式的生育保险性质的补贴,均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