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当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失去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