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审查时如存在疑问,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只有在税务机关审核并认可后,这些凭证才能作为记账核算的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