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四)资金融通。
(五)劳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