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共**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的规定,企业向农村公益事业捐赠的资金,可以享受12%的税前扣除优惠。这意味着,如果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进行捐赠,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资金,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