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电话费通常被视为一种福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这种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时,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如果电话费补贴直接计入工资,那么这部分费用也可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