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指的是由于管理不当导致的物品被盗、遗失或因霉烂变质而造成的损失。
自2009年1月1日起,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不再被归类为非正常损失,因此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内。这意味着,公司若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并不需要执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