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如果遇到发票跨期的情况,首先需要确认这笔费用是否属于下一纳税年度。如果不是,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除非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