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以下是详细内容:
1. 对于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以及饮料制造业(不包括酒类制造)的企业来说,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果不超过该年度销售收入的30%,则这部分费用可以全额扣除;超出的部分则允许在未来的纳税年度内结转抵扣。
2. 特许
经营模式下的饮料制造企业也有所规定。具体而言,饮料品牌的使用者在其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额30%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在本企业内部进行扣除,或者将部分或全部费用归集到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处,由后者作为销售费用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减。值得注意的是,当计算品牌持有者或管理者自身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时,应当排除掉已从使用者那里转移过来的相关费用。此外,品牌持有者或管理者还需对这些费用单独设立账目管理,并妥善保存使用者当年的销售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备审计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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