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活动中,必须明确区分材料的损耗是否属于合理范畴。对于那些符合合理损耗标准的损耗,应当将其计入所购材料的总成本之中,并且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进行抵扣处理。然而,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非合理损耗,则不应将其计入到材料成本中。相反地,需要查明造成这些额外损耗的责任方,可能是某个部门或个人。
如果这类非计划内的外购货物损失落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定义的情况之内,那么这部分损失所关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享受抵扣待遇了,而应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相关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