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 明确指出,企业的财产损失依据其性质可划分为多个类别: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以及其他资产损失。此外,根据申报扣除的程序不同,这些损失又可分为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和经审批后扣除的财产损失。而从损失的原因来看,则包括正常损失(如正常的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例如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是因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毁损、被盗损失,以及政策因素造成的影响)、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四条 规定了企业对于各项财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要求,即必须在损失发生的当年进行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除非是因为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企业未能及时申报,否则逾期的财产损失将不得扣除。对于那些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经过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进行申报。如果因为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那么在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之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并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若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则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留作下期应缴税款,同时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的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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