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明确指出,所谓的代开专用发票,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这项服务是专门为这些纳税人设计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此类代开行为。
第五条进一步阐明了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指的是那些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指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这意味着,只有那些已经完成税务登记流程的小规模纳税人才有资格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个人在进行货物销售、提供服务或提供应税服务时,他们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没有资格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他们需要提供超出其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劳务,他们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来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