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及时办理退税,企业需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自2005年5月1日起,若外贸公司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提交出口退税申请,除非有特别的规定或存在特殊原因,并得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批准,否则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对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则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征收率)×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