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取得的收入(即预售收入),应先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进行分季或月计算。城区的最低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0%,这一数值将用于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及时结算计税成本并重新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实际毛利额与之前预计的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简而言之,对于城区内的房地产项目,其预计计税毛利率设定为10%。在此过程中,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均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